證明書申請
 
項目 證明書費用 申請人 申請流程 申請人應備證件
醫療給付診斷證明書 500 本人 醫師開立
→ 批價櫃檯繳費蓋章
身分證正本
普通診證明書 100 本人或委託人
  1. 1.住院病患由醫師開立
    →批價櫃檯繳費蓋章
  2. 2.出院後(曾開立)
    →攜帶原本診斷書至批價櫃檯申請並繳費蓋章
  3. 3.門診由醫師開立
    →批價櫃檯繳費蓋章
  1. 1.本人:身分證正本
  2. 2.受委託人: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正本。
    (兒童請持戶口名簿)
勞保傷診 100 本人或委託人 至勞保局/投保單位索取
→ 醫師填寫內容
→ 批價櫃檯繳費蓋章
  1. 1.本人:身分證正本
  2. 2.受委託人: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正本
兵役證明書 200 本人 醫師開立
→ 批價櫃檯繳費蓋章
身分證正本
農保、公務人員、勞保失能診斷書 500 本人 至勞保局/投保單位索取
→ 醫師填寫內容
→ 批價櫃檯繳費蓋章
身份證正本、勞保局索取勞工及農民保險殘廢診斷書表格
英文診斷書 350 本人或委託人 醫師開立
→ 批價櫃檯繳費蓋章
  1. 1.本人:身分證正本、護照
  2. 2.受委託人: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正本
中文死亡診斷書 首次開立三份免費,超過每份50 配偶、直係親屬或關係人 醫師開立
→ 批價櫃檯繳費蓋章
  1. 1.死者之身份證
  2. 2.補申請→直系親屬身份證及戶籍謄本
英文死亡診斷書 100 配偶、直係親屬或關係人 醫師開立
→ 批價櫃檯繳費蓋章
  1. 1.死者之身份證、護照
  2. 2.補申請→直系親屬身份證及戶籍謄本
中文出生證明書 首次開立三份免費,超過每份50 父母 醫師開立
→ 批價櫃檯繳費蓋章
  1. 1.父母身分證正本
英文出生證明書 100 父母 醫師開立
→ 批價櫃檯繳費蓋章
父母雙方護照影印本、本院中文出生證明書及小孩(申請人)的英文名字
重大傷病申請書 100 本人或委託人 醫師開立
→ 批價櫃檯繳費蓋章
→C棟一樓重大傷病窗口收件代辦或親自至健保局辦理
本人身分證或駕照或護照。
(兒童請持戶口名簿)
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工作評量表 500 本人 勞保局索取表格
→由門診醫師開立
→至批價櫃檯繳費
→由門診治療室郵寄
身心障礙國年金給付評量表
家庭申請聘僱外勞監護工用診斷書 500 本人 外勞仲介公司領取表格或門診治療室提供
→由醫師開立
→至批價櫃檯繳費
→由門診治療室郵寄
身份證、照片、家庭聘雇外籍監護工診斷證明書表格及基本資料傳遞單
身心障礙鑑定證明 0 本人 醫師開立
→診間收執
→本院鑑定人員進行第二階段鑑定
(因故無法當日完成者另電話預約他日鑑定)
→批價櫃檯批價
→由社工室郵寄衛生局
備齊照片三張及身份證或戶口名簿,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領身心障礙鑑定表乙份,再掛相關科別之主治醫師門診鑑定填寫。
身心障礙者輔具評估報告書 500 本人 醫師開立
→ 批價櫃檯繳費蓋章
身分證正本
COPY X光片 200~500 本人或委託人 放射科櫃檯申請
→批價櫃檯繳費
→持收據至放射科櫃檯領取
  1. 1.本人 → 身分證正本
  2. 2.受委託人 → 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正本。
    (兒童請持戶口名簿)
病歷影印 基本費200元+每張5元 本人或委託人
  1. 1.住院病患由醫師開立
    →住出院櫃檯繳費蓋章
  2. 2.門診由醫師開立
    →批價櫃檯繳費蓋章
  1. 1.本人 → 身分證正本
  2. 2.受委託人 → 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正本。
    (兒童請持戶口名簿)
收據副本 20 本人或委託人 批價櫃檯申請並繳費蓋章
  1. 1.本人 → 身分證正本
  2. 2.受委託人 → 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正本。
    (兒童請持戶口名簿)
門住明細(單次單日) 20 本人或委託人 批價櫃檯申請並繳費蓋章
  1. 1.本人 → 身分證正本
  2. 2.受委託人 → 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正本。
    (兒童請持戶口名簿)
門診年度收據明細 100 本人或委託人 批價櫃檯申請並繳費蓋章
  1. 1.本人 → 身分證正本
  2. 2.受委託人 → 委託書及雙方身分證正本。
    (兒童請持戶口名簿)

證明書申請相關說明:
  1. 1.住院病患請於出院前向護理站提出申請→再至櫃台繳費。
  1. 2.申請資格:因涉及個人隱私,基於保護病患立場,如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1. (一)病患請備妥有相片證件正本(身分證或健保卡),向原主治醫師申請。
    2. (二)病患家屬(包括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持身分證正本及病患身分證正本、病患簽署(委託書),向原主治醫師申請。
  1. 3.若為外籍人士或申請英文證明書者,請備妥護照。
  1. 4.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農民殘廢診斷書一律由本院統一寄發勞保局。
    5.依法令規定,對非因病死亡或非在本醫院死亡者,本院診治醫師僅能開立「診斷證明書」,交付家屬。
  1. 非在本院死亡者,由家屬請居住地衛生所醫師行政相驗後,開立死亡診斷書。
    非因病死亡者,由檢察官司法相驗後,開立死亡診斷書。
    6. 委託書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