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菸醫院

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制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檢視
中華民國105年6月19日檢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檢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檢視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修訂

  

無菸醫院政策

政策宣誓

本院為無菸醫院與職場,室內室外全面禁止吸菸,為加強營造無菸環境,增進大眾健康,願意自即日起,配合菸害防制法,落實無菸醫院管理,遵守工作時間內絕不吸菸,並鼓勵吸菸同仁戒菸,對於吸菸病患與家屬,給予勸阻及轉介戒菸門診,以善盡醫療人員之職責。


 

禁菸範圍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醫療院所全面禁止吸菸』(包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在醫院的管理範圍內,不論『室內』及『室外』都不得抽菸(包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醫院管理範圍內都是禁菸區域(包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所有員工、外包人員、實習人員、志工、求職者、病患、家屬、廠商與訪客皆適用本政策。


執行作法

本院成立無菸醫院推動小組:

負責本院無菸政策推動、協調與執行,由副院長擔任主任委員,定期檢討菸害防制執行現況,針對檢討事項進行改善及落實執行。
本院禁止接受菸商任何贊助或經費,亦不得販賣菸品、不定期由菸害防制推動小組進行查核與監督。


營造支持無菸醫院環境措施:

於院內各出入口明顯處張貼清楚醒目之禁菸(包含電子煙、加熱式菸品)標誌。 全院性文宣作業宣導:張貼菸害宣傳海報、標誌及拒吸二手菸、於禁菸場所吸菸,將依法處新台幣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等標語。
檢查院內所有區域,不得提供任何吸菸相關器物(如:菸灰缸、打火機、熄菸筒、熄菸水杯及嵌入式熄菸皿等),包含主管辦公室、會客室及休息室等。
定時廣播提醒禁菸規定,勸阻吸菸行為。
透過院內、外網站公告及宣傳無菸政策。
本院所屬人員應善盡勸阻吸菸者義務
依菸害防制法第18條:「於禁菸場所吸菸者,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全體人員發現違規吸菸者均有善盡勸阻義務,並依劃分各單位之「安全及環境責任區域」範圍即時規勸。
加強院區公告禁菸範圍巡查:
外包清潔人員加強菸蒂、檳榔渣等物清除,維護院區環境整潔提供員工與民眾戒菸服務管道。

本院戒菸衛教洽詢專線:07-335-1121轉1417或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