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費
 
藥費 藥費部分負擔(112年7月1日起生效)
100元以下 10元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
0元
101-200元 20元
201-300元 40元
301-400元 60元
401-500元 80元
501-600元 100元
601-700元 120元
701-800元 140元
801-900元 160元
901-1,000元 180元
1,001-1,100元 200元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身心障礙者
200元
1,101-1,200元 220元
1,201-1,300元 240元
1,301-1,400元 260元
1,401-1,500元 280元
1,501 元以上 300元

1.保險對象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第一次調劑以當次調劑慢性病藥品費用與一般藥品費用併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

2.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自行負擔門診藥品費用:
 2-1.接受牙醫醫療服務。
 2-2.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定論病例計酬項目服務。
 2-3.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2-4.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及第三次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