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ANS:身心障礙者如果對於鑑定及各項服務的需求評估有異議者, 應在收到通知書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但以1次為限,並須負擔百分之40之鑑定費用,如異議成立者,將退還申請人;另如超過規定期限, 相關作業費用,須全額自行負擔。
ANS:不可以,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身心障礙者必須完成鑑定醫師(身體功能及結構之鑑定) 及鑑定人員(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鑑定),再加上社會局的需求評估,才能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ANS: 1. 全身癱瘓無法自行下床。
2.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達6個月以上。
3. 長期重度昏迷(GCS<8)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需由醫師開立診斷書、病歷摘要及身障證明或手冊向戶籍區公所申請,區公所初審後會再函文衛生局辦理在宅鑑定。
(在宅鑑定申請需備文件詳請請洽詢戶籍地區公所)
ANS:依身心障礙鑑定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人應持鑑定表至鑑定機構辦理鑑定,故鑑定時一定要看到病患本人才可進行鑑定。
ANS: 歡迎來電身心障礙鑑定諮詢窗口~社工室
電話:07-3351121轉2235或2311
07-3338476 張社工師、吳社工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