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流程
 

鑑定流程

步驟一:
區公所拿鑑定表
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檢附個人文件並填寫鑑定資料表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攜帶文件資料:
  • 1.申請人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 2.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片;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 3.申請人印章
  • 4.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 5.如委託他人代辦者,需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 6.因障礙之情形有改變,申請項目為「再次申請」、「自行申請變更」、「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及「新增鑑定類別」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步驟二:
本院鑑定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