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流程
鑑定流程
步驟一: 區公所拿鑑定表 |
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檢附個人文件並填寫鑑定資料表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
攜帶文件資料:
- 1.申請人近三個月內之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 2.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片;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 3.申請人印章。
- 4.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 5.如委託他人代辦者,需檢附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 6.因障礙之情形有改變,申請項目為「再次申請」、「自行申請變更」、「未屆期自行申請變更」及「新增鑑定類別」者,應另檢具近三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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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二: 本院鑑定流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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